遭起訴的茂源林業公司
  本報記者 文劍 文/圖
  2012年6月,湖南桃源縣林海木業經營部和湖南茂源林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茂源林業”)沒有經過公開招投標,簽訂了一份《活立木採伐整體銷售合同》。“沒想到履行合同時發現這麼多問題。”原本以為自己“撿了個漏”,林海木業的老闆李金秋如今卻和另一方對簿公堂。李金秋說合同中所謂的“活立木”,其實在2011年底已經過火,為“火燒林”,其價格、重量與“活立木”相差懸殊。此外,合同約定林木面積為3345.7畝,但實際面積縮水嚴重。
  2013年5月,林海經營部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茂源林業。今年3月,法院判決茂源林業向林海木業經營部支付2365490元。雙方對判決結果均不滿意,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火燒林”冒充“活立木”?
  茂源林業是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屬國有企業。
  李金秋說,2012年,他從朋友處得知茂源林業在廣西平南縣有桉樹活立木的採伐權銷售。在這位朋友的推薦下,當年6月13日,沒有經過公開招投標的情況下,茂源林業和林海木業經營部簽訂《活立木採伐整體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價格總額為480萬元,標的為茂源林業擁有的合法林木採伐權3345.7畝桉樹活立木(其中成林2686.4畝,幼林659.3畝)的採伐權,位於廣西平南縣思旺鎮鎮東村,採伐時間截至2012年11月15日。
  合同簽訂後,李金秋才發現問題重重。
  “茂源林業出售給我們的林木全為‘火燒林’,”李金秋出示了由平南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出具的《說明》,及平南縣思旺鎮鎮東村出具的《證明》,直指相關桉樹林“全部過火”。而過火林木存在價值貶損,比“活立木”的價格、重量差了很多。
  7月3日,記者來到茂源林業採訪了該公司的總經理尹顯東。他對此解釋說,在簽訂合同前,李金秋去桉樹林勘察過多次,對合同約定的面積和材質都沒有提出異議,“林子過火,他知道。”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林地在2011年底已經過火,為火燒林,並非活立木,林海經營部以480萬元的價格與茂源林業簽訂合同,而整片林木經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僅440餘萬元,顯然,林海經營部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和價值等存在錯誤的認識。法院支持撤銷該合同。
  虛增面積?
  合同上約定林木面積為3345.7畝(其中成林2686.4畝,幼林659.3畝)。
  李金秋說,根據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顯示,茂源林業出售的林木的實際面積為2504.2畝(這其中,鑒定的林地面積為3159.1畝,減去不在合同紅線圖範圍內的未種植桉樹宜地荒山524.1畝,減去合同前已經盜伐的林木130.8畝),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841.5畝。
  對此,茂源林業方面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說明合同的客體是活立木,同等面積的活立木不一定等價,因此合同的標的是按照活立木的蓄積(指林分中所有活立木材積的總和)來計算的,且自始自終林地的四至邊界沒有發生變化。合同約定面積為3345.7畝,其中幼林面積為659.3畝,在合同價款中,幼林是沒有計價的,實際計價是面積為2686.4畝活立木的蓄積。
  律師:重大誤解和欺詐有區別
  記者瞭解到,3月6日,岳陽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法院認為,本案造成重大誤解,有林海經營部的自身的原因,而茂源林業未瞭解林地被火燒而非“活立木”的實際情況,應對本案承擔主要責任。岳陽中院判決茂源林業向林海經營部支付236549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李金秋認為,茂源林業的行為,涉嫌“欺詐”,根據《合同法》的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李認為,茂源林業應當返還林海經營部的合同價款並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全部損失,共計近500萬元。而茂源林業則對判決其承擔主要責任表示不滿。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如果是因“欺詐”而撤銷合同,則有過錯一方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是因為“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則雙方均需要擔責。此案中關鍵要釐清撤銷合同的原因。
  李健指出,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而欺詐是指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虛假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作出的行為。由此可見兩者最大區別就是就是當事人作出錯誤判斷時對方是否有主觀過錯。
(原標題:火燒林與活立木之爭)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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